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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认识误区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80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管理论文

  这一切并没有什么不好,说明大家观念的更新,都在抢经营市场,争取服务对象,推销自已的产品;只是这种叫法做法与事实相悖,与市场经济中公平交易的原则相违背。在现实生活中,若病人真是“上帝”,就不会受假药之害,若顾客真是“上帝”,就不会受假品牌假货之骗,若业主真是“上帝”,就不会付给“仆人”劳务费,更不会与“仆人”签定平等合同。如果住奉这种理念,卖方(服务方)对买方(被服务方)只能“顶礼跪拜、进贡敬神、祈祷保佑”,不敢对“上帝”有其他索求;而就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在《民法》中体现的是经济民事关系,在《合同法》中休现的是委托被委托的关系,在《劳动法》中体现的是平等交易关系。彼此之间是同志、是朋友、是伙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不是“帝”与“仆”、“主”与“奴”的关系。因此,我主张废弃“上帝”的宝座,物业公司将“上帝”从“天堂”请下来,以优质服务、真情服务、超值服务来回报业主的理解和支持,而业主也应对物业公司主动配合、积极督促、热情帮助,来携手并进,创优达标,共建安全和文明的美好家园。

  四、走出“管家”误区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某服刊的误导,许多物业公司在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时,常以“管家”自喻;面对广大业主,也常以“管家”的面孔出现。其实这是不正确的,它混淆了物业管理者与“管家”的本质区别,颠倒了业主与物业管理者的位置,如果不在认识上澄清,不在于理论上纠误,势必影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成为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障碍。

  其一,两者含义不同。物业管理者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对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它是“受委托、按合同”对小区整体物业和全体业主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行使自已的权利;在集管理、服务、经营于一体的同时,也发挥着自已责、权、利于一身的优势;在实行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管理的同时,也为企业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铺设着基石。而“管家”则不同,他是为富贵人家服务的仆人,他的根本任务只是管理家务和服侍主人,他对内对外都不承提法律责任,他对主人只尽义务,没有决定权,只有建议权,他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劳动的付出,获得相应的报酬。

  其二,两者服务对象不同。物业管理者与业主之间是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双方的行为不仅受相关法律约束,更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监督。管理者又是服务者,被管理者又是被服务者,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服务,服务是通过管理来实现。管理服务的范围是整个社区,具有群体性,社会性和综合性,是以维护大多数人的整体利益而损害多数人的整体利益。而“管家”则不同,他的服务是某一特定主体,他的服务具有单一性、排他性和特定性,因而他的服务对象是狭窄的个体。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业主、相关部门,必须从若干误区的阴影走出来,按照物业管理的平衡原理、市场交易的等价原则,相依融合,共创文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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