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能、权利,规范其运作,使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形成友好、良性、互动的关系在眼下显得尤为重要。
五、物业管理产生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的管理模式,如何理解和认识这一模式,关系到要不要改革和如何改革的问题。
物业管理职责界定的问题,实际上是由“综合一体化”的管理模式造成的。既然是综合一体化管理,所有与业主(住户)居住、生活相关的问题,物业管理单位都可以管,也该管理。因此,出了问题也只有找管理单位。第一索赔对象也是物业管理单位。看来,“综合一体化管理”值得商榷。在业内,首先就“社区文化活动是否是物业管理的内容”产生了歧见,许多管商厦、工业区或高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就很不赞成搞社区文化活动。另外,社区文化活动好坏的评判标准无法界定,这足以让人无法评判物业管理的好坏。
前面已分析过,综合一体化管理是在“特事特办”的情况下产生的,在社会的配套服务都跟不上的前提下,在计划体制政出多门的情况下,综合一体化管理确实为业主带来了方便。但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社会环境变了,服务业发展了,还固守原先的模式,似乎不合时宜。 物业管理企业普遍效益不好,与“综合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也是有关的。“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为了达到综合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物业管理单位不管大小,机构(部门)必须设置齐全,人员必须配置整齐,“大而全”、“小而全”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必然造成高成本、高支出,企业的效益好不到哪去。
于是,物业管理开始向“规模”要效益,物业管理行业管理也将“资质审定”作为重要手段,管理的面积不够大、人员配置不全的,该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够资格。以大论资的管理办法让人觉得幼稚、片面。
当然,在大的物业管理企业内部,可以比较好地配置资源。在深圳,中海、中航、万厦等规模较大的物业管理企业,都成立了许多专业公司(如清洁、绿化、电梯维修、家政等专业公司),以统筹负责所管物业的专业管理、服务项目,打破了管理处“一统辖区”的局面,真正落实了“专业化”的模式。
对于“专业化”的认识也是物业管理的争执之一。从宏观的角度看,物业管理是专业化的管理。我们所说的物业管理模式中的“专业化”,也多是在这个层面上理解的。但具体到物业管理内部,仍然有专业的细分问题,专业之中又有专业。所以对“专业化”应全面理解,专业化是一个纵向划分的体系,而不是横向的或成片的划分标准。物业管理有走区域管理的嫌疑,以此来提“专业化”,似乎不妥。
物业管理模式当中的“社会化”提法是比较有远见的,没有社会化,就不会有专业化。社会化的涵义就在于打破区域限制,横向联系畅通,这样,纵向的专业化才能得到贯彻、实施。“一体化”最易形成壁垒,“社会化”是要打破壁垒,“专业化”则是实现社会化的手段。
从这点上来说,国务院23号令的提法相对科学些,即没有提“一体化”。
“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是非常难以把握的尺度。什么是业主自治,如何自治?什么又是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都是有待探讨的问题。那么,以此作为模式,其可操作性就大打折扣。业主委员会产生的诸多问题便源于此宽泛而空洞的定义。
六、物业管理行业的细化、职业物业管理人队伍的培养、城市基层管理架构的改革,是物业管理发展的方向和要求。
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当物业管理取代传统房屋管理模式时,是一项重大改革的进步。在内地许多地方,这一转变过程仍未实现,仍应按现行的物业管理模式改革。但在深圳、广州等沿海城市,物业管理已走过了近二十年,其社会、经济已发展到一定的高度,第三产业发达,现行物业管理模式产生的基础已经发生改变,所谓的“模式”自然得随之改变。
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就是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物业管理是市场的产生,自然得不断调整、变化,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从现实的情况出发,物业管理应逐步回归其“管理”的职能,“管理”是比较宽泛且相当务虚的。物业管理是否能将维修、养护、清洁、绿化、保安等一系列具体操作业务交付专业公司承担,物业管理仅在其中起联络、代理、监督的职责?这样,物业管理行业势必分化,原先的管理人员将成为代理、咨询、联络、监督的人员,成为真正的职业“物业管理人”,而其它的专业人员则分流或加盟到各种专业公司,由专业公司承担各种具体的服务项目。
这样,职业“物业管理人”的地位将日益突出,物业管理行业的宽度进一步拓展,各种专业公司的联合将加强,社会化大生产在技术上和组织上才得以保证。确切地说,物业管理代理人制度与专业公司服务相结合将成为未来物业管理的企业模式。物业管理代理企业不会再陷入各种具体的纠纷中。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哪一个专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产生了问题,就有哪一个专业公司承担责任。再加上现有的法律顾问、保险等服务行业深入到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人”将相对超脱,也可以更好为业主服务。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也才和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大势相适应。
至于业主自治及其业主委员会的问题,似乎也应该放到更宽泛的背景中去解决。尤其要考虑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合并的问题。近来,深圳市福田区在实行“居改社”(即居民委员会合并、改制为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改革,这在行政层面是一个进步,但却没有充分考虑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或者说,没有将居民、业主之间的内在联系搞清楚,“居改社”又变成了单项改革。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这些跟居民(业主)关系更密切的组织及其行为被排斥在“居改社”之外,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从长远的观点看,将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谓的社区委员会和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能进行综合,形成完整意义上的“社民自治”的管理架构,是未来城市管理的必然之路,也是发展城市民主,改革现行城市政府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
物业管理在沿海开放城市发展到今天,已明显地感到其分化的必要;同时,物业管理的经济职能应加强,其作为社会管理乃至社会公益的职能应逐步被剥离,后者应该由未来的社区管理委员会乃至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来承担。物业管理将人们从传统的房屋管理中逐渐带到一个宽广的领域,而最终却是其对社会的、政治的影响大于其对经济的影响。社区建设与管理的出台或许是物业管理所引发的最直接、最深远的影响,因为这是顺应市场发展的结果,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与自主发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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