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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188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管理论文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在物业管理立法上采取的对策是,明确规定:“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是全体业主管理团体客观化的自治规则,是全体业主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准则。”这实际上是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规约自治主义,明确赋予了《业主公约》具有最高自治规则的法律地位。
为了充分体现与发挥《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我们在物业管理立法上采取的对策上还对《业主公约》的制定原则、主要内容、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内容、签订以及强制性登记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了区别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法律程序上设定了强制性登记制度,一经登记就产生公示效力,昭示《业主公约》已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也便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业主公约》的合法性。
六、 增设业主大会的特别议事决议程序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业主大会决议的内容有两大类,一类是常规性的问题,另一类是特别重要的事项,对于不同性质问题的决议,应采用不同形式的程序,予以区别。因此,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七个方面的重要事项应该由业主大会特别事项议决程序决定:1.《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变更;2.在合同期内解除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聘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企业;3.物业建筑物的重大修缮或改良;4.物业建筑物的重建;5.业主委员会的撤消和重选;6.区分所有权的强制出让;7.约定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事项。其中尤其是涉及到全体业主根本的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内的选聘、解聘,以及《业主公约》修订变更、业主委员会的撤消和重选等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并要求:业主大会对于下列“特别事项议决,应经持投票权比例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业主大会的决议”。
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增设业主大会特别事项议决程序的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直接体现大多数业主的决策权利,避免少数人的滥用权利来侵犯大家的共同利益,侵犯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得所形成的决议真真正正反映出大多数业主的呼声,集中表达出大家共同的意志,体现出自治管理、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不是由个别少数人假借全体业主的名义,狐假虎威地干着损害全体业主的勾当。同时,在客观上,也起到鼓励更多的物业管理区域使用政府统一制定的比较公平、合理和规范的《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范文本作用,改变了少数人出于个人私利而动辄以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要挟,侵犯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的被动局面,真正体现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
七、 突破业主委员会的单一模式的单调格局,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优势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一特征,用一刀切的办法统一采用一种固定模式,不利于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尽管深圳市范围不大,但情况也千差万别,根据不同的经济水平档次和发展的阶段性,应该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允许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自治管理的自身优势,以多种模式共存是理所当然的。对于规模小、条件不成熟的业主委员会,赋予其一般性群众组织的主体资格;对于一定规模的、条件成熟的业主委员会鼓励其成为社会法人团体。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应立法明确规定:“政府鼓励有一定规模的、条件成熟的业主委员会成为社会法人团体。对于规模较小、条件不成熟的业主委员会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赋予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允许业主委员会多种形式共存,一方面适应了世界潮流,即管理团体法人的趋势,另一方面解决了争论已久的两难问题――如果不是法人团体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是法人团体又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经济的矛盾。
八、 依法强化国有物业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彻底改变谁开发、谁管理的垄断经营局面,这是物业管理走向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运用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以物业管理权为标的,招请若干个物业管理公司秘密报价竞争,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从中选择优胜的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并与之达成协议,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过程。简单的说,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其目的在于选择适当的物业管理公司。因而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招标时必须考虑投标者的技术实力、经济实力、管理经验、物业管理资质等级、以往的物业管理业绩、服务质量、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是否合理、信誉是否良好等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整体素质的各种综合因素。对于众多的投标者,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中标者,再与中标者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引入招标投标,实际上就把物业管理行业直接推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因此,这实际上也是物业管理市场化的具体体现,是物业管理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的具体体现。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不仅为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供了选聘高素质物业管理公司的较大空间,同时也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的优胜劣汰法则,有利于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有利于增强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活力,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严格的规范,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属于政府或国有资产形成的物业建筑物,以及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建筑物,应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政府鼓励其他的物业建筑物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其中的核心是强调了“依法采用”,是要严格依照国家招标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进行,在此基础上才是执行物业管理行业内的招标投标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依法首先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各项行为规则,不得违反,不得规避。尽管我们深圳在这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但如何努力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还有待不断的探索。这里有一个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衔接,协调新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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