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立法完善及对策
(一)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树立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物业公司的注册名称去掉“管理”,增加“服务”字样;物业公司部分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应该尽快设立物业管理资格证门槛,让所有的从业人员经过严格的学习、培训才能上岗;政府要承担管理责任,及时化解矛盾;对于物业公司服务缩水问题,业主委员会要及时监督物业公司整改;业主要多学点相关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既能保持市容的优美整洁,又能巩固城市建设成果,逐步向现代化城市迈进。通过创新工作,拆除违章建筑、加大绿地覆盖面积、整修道路、建设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达到初具现代文明小区的规模。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体制,实行综合管理,不仅可以延长城市住宅和公用设施的使用寿命,还能提高居民的精神文明素质和现代化城市水平。
(二)《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委员会的亮点
亮点一 第一部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客观上填补了20多年没有国家物业管理法规的空白;统一了物业管理立法,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了物业管理各主体的责、权、利,促进物业管理的市场化。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把原来的委托合同改为服务合同是正本清源的事。一向以来,业主与物业管理签定的合同被认为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按照这种理解,物业管理是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而在法律上对代理是有明确界定的:“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从事法律行为;二是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三是代理人的所有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事实上,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出现问题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自己承担责任。原先对物业管理的合同这种委托和代理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导致了主仆论、管家论和保姆论的流行,一直以来不利于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此次国家条例摆正双方的位置。事实上双方是平等的,完全按照合约来办事。
亮点二 明确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尽管“国家条例”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界定还不太明确,但已经有了一个进步,把业主大会定性为业主自治的组织,代表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且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全体业主都必须执行。同时国家条例明确说明业主委员会只能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监控,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选聘管理公司等影响业主利益的重大事宜则由业主大会来决定。这约束了业委会的职权,而原来的省市条例则过大的给予了业委会职权,比如业委会有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等等,导致郑州市一些小区业委会滥用权利。
亮点三 业委会须督促业主交物业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条例关于对业委会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物业管理费是一大进步。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是整体性的,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是为全体业主利益服务的,个别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的结果是伤害了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新条例明确说明了当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时业委会有义务做好督促的工作,这体现了业主大会真正成为自我管理约束的自治组织。
亮点四 物管公司职能划分更明细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物业管理纠纷,在郑州引发多次众多物业公司集体“罢收”以示抗议。国家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代公共配套单位向业主收取费用的义务,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今后与各相关公共部门只是一种协调配合的关系,而不必承担代收、代交的义务,就减少了许多纠纷的来源,对一些物业管理公司来说是一种解放。
(三)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相关对策
2003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至今已实施二年多了,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物业管理行业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但现实中的物业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无法可依。
1.学习广州等地先进经验,加强政府立法。对于业主、物业公司矛盾比较突出的住宅小区,按社区规模大小确定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参与竞标。必须按《招投标法》有关国定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在媒体上发表招标公告,必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必须召开评标大会,由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交给招标单位;新建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和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分别在现售物业30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交付物业使用90日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专家在评标委员会的比例应当不少于评标成员总数的2/3,且这些专家应当从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物业管理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建设单位,由区国土房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业主要主动学习《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积极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郑州市某小区未建成时,就有热心业主在网上建立QQ群,很快引来了小区其他业主及准业主加入该群,共同监督开发商的建设质量等事项。由于地下室高度增加,开发商将地下室价格上调100元,但事先没有告知业主。业主们由此和开发商协商,最后增加费用由开发商买单,从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于时常出现暴力问题的小区,多是由有保安和业主发生肢体冲突。往往是保安听命于物业公司,有些保安是物业公司直接从社会上直接招聘的,让干什么就干什么。郑州市公安局12月初规定:严格保安管理、培训,决不能让保安充当黑恶势力的打手。此规定应严格落实、执行到位。
鉴于以上,笔者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加强《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第二、各个省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具体的细则或实施办法。对于中央与地方立法冲突问题,坚持根据法律的效力层级理论,在《条例》生效之后,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但是这些法规中与《条例》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应以《条例》中的规定为准;第三、在合适的时候,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修改,加入物业服务一章,专门调整物业服务中各种法律关系。同时经过对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第四、尽快完善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体制,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五、结 语
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目前还存在巨大的潜力可以挖掘,物业管理的法治化任重而道远,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全面法治化打好基础。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摸索之后对条例进行细化完善,查漏补缺。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化小区的数量还将呈上升趋势。音乐是流动的建筑,建筑是凝固的音乐,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就是现代建筑这场交响乐的最精彩的一篇乐谱。随着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深化和完善,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将会步入一个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必将演奏出一篇现代建筑美妙和谐、雄浑精彩的乐章!
参考文献资料:
1.张尚,《郑州物管纠纷“病根”难除?》,大河报2005年11月23日。
2.王红伟、陈松,《首个吃螃蟹小区缘和何被扎了嘴》,河南商报2005年11月5日。
3.黄达、马惊,《关注圆方物业与业主流血冲突事件 矛盾背后都是利益惹的祸》,郑州晚报2005年11月10日
4.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
5.何培华主编:《房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