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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622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管理论文
第二,因物业服务费用发生纠纷的处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似把业主委员会的催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起诉的前置程序。《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显然受到了立法者有意无意的将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影响,业主委员会被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从法律上讲就负有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但业主委员会并无独立财产,其不可能支付服务费用,实际上只能由业主支付;因此,业主委员会最多只能承担督促业主交费的义务。撇开合同的当事人不论,该条规定的弊端在于如果业主委员会不督促业主限期交纳,根据第67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显然不合理。为了避免业主委员会怠于或难以催告,致物业管理企业无法起诉的弊端,同时也为了减少诉讼,未来修订该条例时,可以将现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改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即增加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自行催告;这一方面可避免业主委员会怠于催告,影响物业管理企业起诉,也可减少业主委员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