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论文论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兼评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正文

论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兼评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62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管理论文

13条的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以全体业主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业主决定自行起诉的情形,乃在于纠正业主委员会怠于起诉的不作为,如果必须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作出决定,实在困难重重而不切实际;同时规定过高比例的业主同意方可起诉,也不利于分散的业主组织诉讼。既然,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到侵害时起诉;毫无疑问,在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致个别业主利益受到侵害时,个别业主当然也具有提诉资格。

 

第二,因物业服务费用发生纠纷的处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似把业主委员会的催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起诉的前置程序。《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显然受到了立法者有意无意的将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影响,业主委员会被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从法律上讲就负有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但业主委员会并无独立财产,其不可能支付服务费用,实际上只能由业主支付;因此,业主委员会最多只能承担督促业主交费的义务。撇开合同的当事人不论,该条规定的弊端在于如果业主委员会不督促业主限期交纳,根据第67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显然不合理。为了避免业主委员会怠于或难以催告,致物业管理企业无法起诉的弊端,同时也为了减少诉讼,未来修订该条例时,可以将现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改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即增加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自行催告;这一方面可避免业主委员会怠于催告,影响物业管理企业起诉,也可减少业主委员会的负担。

上一页  [1] [2] [3] [4] 


本文关键字:物业管理  当事人  物业管理论文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论文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